第901章 引子彻底埋下(3/5)
件的性质,直接从‘刑事’方面给划掉了。”
“潘警官,您觉得我说的这些....算不算忽略?”
对于金胜挑出的几点毛病,他还真没什么好去反驳的。
没做就是没做,这是事实。
当初在办理过程中,他确实是因为拿到了‘轻微伤’这个确切的结论后,才会依照一直以来的办案方法来处理.......
想想看,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拘留几天,罚点款的事,总不至于像调查刑事案件一样,追根究底吧!
基层治安所很忙的好不好,哪来这么多时间。
看对方‘便秘’的样子,金胜也知道戳到人家心里的痛点了。
既然如此,那自己干脆就加大一点火力输出得了。
“潘警官,我知道你们工作量大,压力更大。”
“像这种被定性为‘治安’的案件,也确实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搞的很细致。”
“只要作出的处罚决定,最终双方都没有异议,那这个案子就算是完成了。”
“说实话......我能理解,但不认同。”
“原因并不是我接了涂小姐的委托,作为她的律师,一切都得以她的利益为准则,而是因为对方动了刀子。”
“您是办案方面的专业人士,应该很清楚.....徒手或随手抄起身边日常物品互殴,行为人通常是临时失控、意图‘教训一下对方’。”
“即便用力去击打,正常情况下也很难直接会造成当场致命的后果,伤害的可控性,相对来说更高。”
“用法律的语言来解释.....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排斥、反对的,是典型的偶发冲突下的伤害故意。”
“在没有造成??‘轻伤二级及以上??’伤情的情况下,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但刀具....则属于法定的高危险性器械。”
“哪怕只是随手一捅,都可能直接刺破内脏、大动脉,瞬间就会出现重伤、死亡的极端后果。”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刀具是高致命性器械,却依然选择带上,并在冲突中拿出来,连续捅刺他人身体....那就说明,其对‘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是持放任态度的。”
“这样一来,无论是主观恶性上,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远远要高于普通的徒手冲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第4项明确规定.....持凶器随意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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