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文化方面的各大发展(3/9)
丑两次。这两次冬至日相隔了133年,从此就可以推算出春秋时期的鲁国就开始采用了19个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来设定历法。虽然春秋时期,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则变化的历法,但“四分历”的出现足以显示春秋时期人们的高超智慧,而“四分历”采用的这种19太阴年加入7个闰月的办法也一直在后世延续,是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重要结晶。
正如孔子所说,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伴随而来的是礼制的衰落和郡县制的兴起。政治、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剧变。私学兴起、各种思潮纷纷涌现,形成了历史上“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争鸣”使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派思想家就“礼治”和“法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儒家、法家、道家为主要代表。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他主张礼刑并用,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挽救和维护传统的“礼治”。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宽猛相济、一张一弛”。《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证,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这一番对话包含了孔子对消灭犯罪与刑法的大胆设想。
这一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管仲、子产、邓析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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