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政制之引题(2/4)
神秘主义的诠释。在下述几个方面构成了对于君权的事实上的限制:
第一、天人感应论。
第二、三统循环论
第三、灾异论
第四、三纲五常论
第五、两权分离论
君权神授论一方面树立了君王的绝对权威,一方面又在君王的脑门之上高悬了一个大象无形、大音无声的“天”。
由于可以看到中国并非没有所谓的“君主立宪制”
在《新宋》及《明》中设想的政制度也没有现实的基础,虽然我与许多人一样爱看这两本书。黄仁宇说过,中国“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
废封建、置郡县,贵族政治与封建制度开始了退出历史舞台的进程。
宗法家族的势力范围却一直没有缩小。
秦汉中央集权之后,官僚集团失去了封建制下的经济实力和地方自治(这是拙作《山河英雄志》当前的努力方向,却颇为众多读者诟病),但在民间社会,却凭借宗法家族的实力形成了与政治国家的对恃。
在现代社会属于公共权力范围的事务,有相当大一部分留在了家族内部,没有让渡给皇帝。
政治国家虽然不断在政权下移,但始终没有能够到达县城以下,中央集权、君主集权横行天下的时候,事实上的地方自治程度一直相当的高。
中国封建社会事实一直存在着三种主要形式的权力模式:政权(皇权)、族权(地方自治权)、和夫权(私法空间),颇有三权分立的意味。
然而两千年的封建时期,皇权一直无法对两种权力进行有限的扩张。比如宗族内的司法权是宋明资本萌芽的一大阻力。因为“家父权”的存在,中国古代社会,个人往往以在家族内部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而非以公民的身分,自然没有家族成员财产私有化一说。
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被“家族审判”所限制着,而无法转移到了公共法庭的管辖之内。
皇权虽然在国家事务上拥有无上的权威,却进入不了私人事务的领域,所以无法形成“私法”。
虽然宋朝开始了对于家族内部司法权的干预,比如禁止血亲复仇和祠堂审判,但是一直到清末,家族内的司法权其实一直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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