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 利剑出鞘(6/8)
有城市警备司令部。
八路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兼特纵政委李爱国,发布关于今后的入城部队,必须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规定:(一)凡市内卫戍机关军风纪、交通规则、娱乐场所规则,军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之指挥,不得借口隶属关系不同,而有丝毫违抗。
(二)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许侵犯,除现行犯(例如抢劫、放火、行凶等),各机关不得擅自捕人。
(三)保护外侨(包括领事馆)不加侮辱,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安分守己之外国侨民,一律予以保护并尊重其人格,以礼貌待之;凡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报告上级及军事管制委员会,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侨事务,不论大小均由最高机关办理,各部无权处理。没有命令不得进入外侨住宅,不准住外侨的房屋或教堂、学校,对外侨与外侨住宅,无命令时,不得施行室内检查与人身搜查。外侨不包括所有的倭国人,任何一个在中国土地上的倭国人,都是非法入侵者,只有向我军投降听候处理。
(四)我军各部人员,不得接见中外记者,对新闻记者发表谈话。
(五)军人进入戏院、电影院、理发店、澡堂及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及乘坐电车、公共汽车者,均须照章买票,照章付钱,不得要求免票或半价付钱。(六)不经上级许可,不得接受人民的慰劳,对各阶层人士给军队个别人员送礼和被邀请吃饭赴宴者,尤需拒绝。
(七)军队在城市驻扎不得借住或租住民房。
(八)军队之骡马大车不得入城,必须入城者,可在装卸后即应出城。
(九)不准乱放枪。
(十)不准上街乱跑,严格请假制度。
(十一)整顿军容,提倡礼节。
(十二)对群众态度须好,不可蛮横无礼貌。
(十三)不得随意驻扎在名胜古迹和寺庙内,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损坏。
(十四)逮捕的倭国非军事人员以及汉奸,一律交给公安部队处理,在城区内严禁随意杀戮,维护我军的形象。
我军的摩步师和陆航团接到出击的命令,如猛虎出山一般分三路杀出太行山,在华北平原上纵横驰骋所向无敌。徐深师长命令师属装甲团开路,各个旅属装甲营(1个坦克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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