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暴力组织的外表和内部关系(1/2)
《话说当年的谦德庄》描述了保安公司的建立过程:开山门,摆香堂,招揽地痞讼棍。看起来这不像办公司,倒像建立黑帮组织。用帮会开山门的仪式开公司,说明当事人在自我意识里并没有把“公司”当真。与关东马贼办团防,湘西土匪办保安团同样,这不过是一张糊弄人的画皮。套用《水浒》中瓦罐寺老和尚的话说:“这两个那里似个出家人(公司经理),只是绿林中强贼一般,把这出家(办公司)影占身体。”[142]之所以选择公司的形式,因为这种组织形式既流行又合法,如此冒充一下,横规矩就显得比较顺,血酬也可以显得比较平和。
不过话又说回来,公司和保护费之类名号的出现,也反映了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否则,像《水浒》时代那样直接叫“供奉”,或者称之为贡、税、饷、捐,横主儿和地霸们直接索贡、征税、派饷、喊捐就行了,此乃替天行道,天经地义,何必涂上平等交换的油彩?
博命组织的内部关系也值得一说。无论在“公司”内部,还是在土匪和黑帮内部,博命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1913年12月10日,四川都督胡景伊想解散哥老会,特地发布《四川都督民政长劝告哥老改行通告》,挑拨袍哥组织的内部关系,描述了哥老会内部的不平等,通告云:
盖哥老首领向称大爷,凡良懦无识,任彼诱致,以为拜弟,即当听其指挥,生杀惟命。凡作奸犯科之事,皆嗾使使拜弟为之。事成,则大爷享其利;案破,则拜弟罹于法。至有引颈就戮死而不悟者。彼大爷且逍遥法外,窃喜操术甚工。[143]
建立和维护横规矩是要付出血肉甚至生命代价的,这个代价,往往要由老幺(洪门)、门徒(青帮)、喽罗或崽子(土匪)支付,收益的大头却归“大爷”或“掌柜”。在李珍指使路春贵当“肉墩子”砸赌场的案例中,路春贵卖命为李珍夺来了韩家小店,他自己得到了李家保安公司骨干的位置,从此有了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他本人或许很满意,可这两者的价值并不相当。即使扣除了买通官府、应付官司和策划运作的费用,其中仍有类似“剩余价值”的东西,我们可以顺着“血酬”的思路称之为“血利”。李珍经营和追求血利,便超越了个体博命者的水平,进入了“血本”经营家的层次。
血本经营是一门大学问。经营者要估算自身的风险,扣除贿赂官府和建立保护伞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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