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否认=揭开/刺破?!(5/6)
道:“
而最后一个,资本显着不足,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这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而把投资更显转移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不是特别准确,有时候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经营方式相似,所以在使用这一情形的时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饶于财激动万分,作为一个商人,尤其是一个家族式发展的商人,对于律令的研究自然是熟能生巧的。
即使自己以往研究的朝廷的律法政策和现在孟棠姑娘所说道的这三种情形没有半分相似,但这三种情形之中,有律法的强制性判定,也有律法所留空间的任意性发挥……饶于财欣喜地发现后世的律法有情有理,继续不住地赞叹着。
孟棠又说到了这一条法律在华国现在适用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而在诉讼适用中,还有一个点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这里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比较特殊,认为一般是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股东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有一般当然也有特殊。
特殊情况就是,当对方是一人公司的时候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此时就不用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来举证了,因为此时原告和被告进行对比,原告举证太难了,所以我国法律现在规定的是将举证责任交给一人公司的股东。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饶于财又一次被震惊到,后世的律法居然还考虑到适用的问题。把举证的难处都考虑到了?
这也太好了吧!
这样的律法做到想民之所想啊!
哎!忽然回想到自己曾经被卷入到的两起的审判,即使自己只是作证的一方,都在经历了之后想到的是,自己能不去衙门就不去衙门。
去衙门请县太爷审判,本就是谈不拢,又说不明白!可到了衙门,被告交代不清就一直被打,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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