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军队是我们最大的依仗(4/6)
完全不受监督……他们往往是人民的主人,而不是人民的公仆”。
苏共执政后面临的特权不同于阶级特权,也不再是阶级压迫的表现形式,而是一种新的特权形式。
在“阶级特权”语境下,一个人之所以能够享有特权,是因为他是统治阶级中的一员;而阶级特权被废除后,在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情况下,一个人如果谋取了特权,那是因为有人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反映的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公仆”意识的蜕变。
特权现象在苏共党内不断滋长蔓延,最终在苏联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在特权阶层形成过程中,苏共开展过激烈的反特权斗争,在特权阶层形成之后,苏共也为反特权付出过艰苦的努力。
为了遏制特权现象蔓延,列宁领导党和国家开展了反对特权的斗争,反特权的举措主要有三项。
一是加强权力监督,防止特权现象滋生蔓延。在列宁的领导下,苏共党中央于1920年1月决定成立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查院,取代原来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加强苏维埃政权内部的权力监督。
由于工农检查院无法有效监督党的领导机构,1920年9月,苏共九大决定成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
1921年召开的党的十大进一步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同时,党的各级地方组织也成立了与本级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和国家监督机构的设立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特权化倾向。
此外,列宁还十分重视群众监督,主张“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
为此,他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建立了群众信访制度,推动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以防止权力徇私与暗箱操作。
二是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特权行为。面对官僚特权的蔓延,列宁主张发挥法治的反特权作用,他强调:“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必须“切实执行并彻底执行苏维埃政权的法律”。
列宁亲自起草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等法令,领导苏俄制定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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