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不堪玄鬓影,来对白头吟(4/8)
请一定要带着这种角度而不是从每个嫌疑人都会为自己找借口的角度去看待和理解,虽然我明白大家立场不同,偏见也不可避免,被误解是常态,但常态并不代表一定要这样,我只想述说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至于怎么判断,我完全接受你们的审视和选择。”宁致远说道。
检a:“你可以开始了。”她头也不抬的说道。
宁:“首先,我不认为承办在给客户录口供时的行为符合正常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当然我不排斥、我也认同承办在办案时可以使用一些特殊手段,但特殊手段只是形式,本质上还是要以取得真实的口供为目的的,对吗?
不是说有权利使用特殊手段就一定要用,这要根据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审讯人来相机抉择看有没有必要用,对吗?
不能像手里拿着一把锤子就看整个世界哪哪都像钉子一样,也不要觉得使用特殊手段就能短平快来达到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我觉得这个使不使用的唯一评判标准就是能不能拿到最真实的口供,这是最为关键的。
当然,这个选择是门艺术,不可能所有的承办都掌握了这门艺术,而且这还要排除个人的主观意愿问题。
但很明显,我遇到的这位承办就没能掌握这门艺术,或者也许他掌握了,但就是不愿用。
在我的认知里,当然不一定对,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而已,承办在找我的客户录口供的时候,不应该是坐下后让客户说说我们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吗?客户说什么如实记录就好了,对吧
可现实是怎么样的呢,承办先带着威胁的口吻跟客户说要好好讲,不然可以把他们也都抓进去,然后接着再用具有强烈偏向性和引导性的问题去问客户,这番操作我想不用我说都会有点不合适吧?既然是这样,那这个操作我只能理解为是使用了特殊手段。
那接下来就会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是我这个案子需不需要使用特殊手段,第二是在使用了特殊手段后如何能确保所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问题
从历来的案件审理来看,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办案流程中因为人为的一些主观因素和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比方说来自上层的各种见不得光也见不得人的压力、或者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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