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2/4)
知道,比如吴玉芳,又比如刘嘉乐。
这充分说明了学习的重要性,想当老赖,那你不但要懂得如何规避债务,你还要时刻保持学习,跟上法律更新的潮流。
不然,今天没办法执行,可能明天就行了……
当然,这不是让大家当老赖,而是想说,老赖都要学习,那你作为债权人就更要学了。
有的东西你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但只要用到一次,那就值了。
通过调查吴玉芳的六张银行卡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账户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周云大概确定了一件事。
那就是在章云帆提出要起诉离婚的第二天,吴玉芳购买了五份分红类型的保险。
而在离婚案立案后的第三天,吴玉芳又购买了四份保险,大概和她接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时间一致。
但是两次的购买保险,吴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险人。
带着这个疑问,周云又调取了刘嘉乐的保险情况……这就是两份调查令的好处。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给第三人买了保险,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为保险这个东西你通过流水只能看到这个钱去了哪里,看不到这个保险给谁买的!
要想知道这个,必须去保险公司查。
那样就特别麻烦,很多时候还不好查,因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刘嘉乐的调查令查起来还是很快的。
查到后通过对比,周云明确了一件事,吴玉芳购买的这些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嘉乐!
保险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强,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寿保险,那有很强的储蓄性有价性,基本上已经成了一种理财方法。
买了保险就能固定获得利息分红什么的,你说那和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分红型的保险,分红都是投保人领取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是保障权利。
比如大病性质的分红险,被保险人得了某些病之后就能享有保障。
带着查询到的结果,周云回到了律所,随即开始整理证据。
三十日后报警的证据,吴玉芳和刘嘉乐的笔录,以及前五份后四份保险的保单信息,购买记录,还有当时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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