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老庙黄金案(1/3)
《罪眼》故事22:《拔得钥匙两年后上门一入室抢劼犯被判刑十年》
前天,通江法院依法判处入室抢劼的外来民工吴豪杰有期徒刑10年。
天海音乐学院女教师祈某1997年曾将一串钥匙遗忘在家门上,后被人拔去,但祈没有调换门锁。199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祈和儿子熟睡中被响声惊醒。祈爬起来发问,即被一个黑影重重打了两拳,又被揪住头发、卡住脖子。黑影还不许小孩哭叫,揪住祈的头发到另一房间抢得人民币800元和一部手机夺门而去。被吓得半死的祈关上门,才打电话向楼上的邻居、同事求救。
第3天,守候的民警和保安人员,见一男子来拿遗留在祈家附近的自行车,当即对其盘问,此人是23岁的吴豪杰。他两年前拔走了祈家的钥匙,此次入门盗窃,被发现后采取了暴力行为。庭审中吴把自己的行为辩为盗窃,法官依据验伤证明、邻居目击证明等材料,确认吴构成入室抢劼。
《罪眼》故事23:《精品案之林为贤等人走私普通货物、偷税案》
本案是一起台商独资公司和大陆、台湾籍人员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案件,案件类型新,有一定社会影响。结案后,副院长、法官撰写了《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分别发表于著名法学刊物。本案的裁判和论文确立了三个法律观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有限公司的一般属性。本案也是基于水产公司(一人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对三名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量刑的。2、单位共同犯罪中各单位所处地位对各单位责任人员的犯罪地位具有决定意义。单位共同犯罪中如果存在单位主、从犯的,对于从犯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量刑时也应当按照从犯的地位、作用来适用刑罚;对于主犯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量刑时一般应按照主犯标准予以处罚。因为责任人员的意志受制于单位意志,单位意志即是所有责任人员整体意志的反映。当然如果同一单位中的不同责任人员对本单位犯罪所起地位、作用不一样的,在具体量刑时可以有所区分。本案水产公司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处于从犯地位,故对其责任人员即三名被告人在量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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