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给父亲致命一击(4/5)
,即在某一因果关系的进程中,由于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影响因果关系的运动。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竞合两种情形。因果关系的中断,指人力或自然力未介入前,行为a→结果a,由于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因果关系转化成行为a→结果a+介入行为→结果b。因果关系的竞合,同样用公式表示的话,就是行为a+介入行为→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因果关系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元某某受伤当天伤势尚不十分严重,由于出现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这一情况,使得本案出现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被告人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对被告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以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被害人的特殊情况,该种情况属因果关系的竞合而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导致本案被害人元某某死亡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1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颅脑损伤;2被害人已患癌症晚期,导致其体质非常虚弱;3被害人家属放弃手术治疗,使得被害人不会因伤害行为而失去生命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从本案表象来看,被告人元某的伤害行为,并未在当天使被害人生命垂危,使得该伤害行为仅具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由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手术治疗,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因此,本案似乎属因果关系的中断。但这一分析遗漏了两点重要情节,第一,被害人元某某由于患晚期癌症,其体质已到了非常虚弱的程度,正因如此,其家属在案发之初才会以为被害人的伤势是自己倒地所致,才会放弃具有相当风险的手术治疗。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本案查证情况,被害人不进行手术治疗的危险是颅脑感染引起死亡,但尸体检验结论证实,被害人的死因是颅脑损伤,而非颅脑感染。也就是说,放弃手术治疗行为并不单独引起被害人死亡。所以,本案的因果关系应该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被害人特殊体质+放弃手术治疗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即本案属因果关系的竞合情形而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其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被告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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