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给父亲致命一击(3/5)
这个问题的判断,关系到的却是被告人将被剥夺的“自由”。“正因为笔重如千钧,因此刑事法官必须做到心细如发丝”。王清风说这是自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初一个前辈、领导的教诲,他一直铭记在心,而且不断在办案过程中对此有更真切的感受。
通过对案件前后因果关系的梳理,结合被害人的死因是“颅脑损伤”而非颅脑感染这一检验结论,最后合议庭认为元某应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元某有期徒刑11年。
【法官阐述】
细解本案中的因果关系
王清风
本案审判过程中,主要有两个争议问题: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2、本案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因而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1、本案的罪名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一般而言,本案被告人元某作为成年人,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击,致使被害人颅骨骨折,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由于:第一,被告人到案后多次供述,从没有想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作案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父亲。从案情分析,被告人因一直以来与父母关系疏远,并认为父母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加之自己生病心情不好,长期以来的积怨在作案当天爆发,激愤之下行为失控的可能性较大。第二,被告人始终供述,用榔头砸了两、三下,见到血出来就停手了。这一点从查明的案情来看,是可以得到印证的。如果被告人想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话,作为一个病入膏肓的癌症病人,被害人根本没有抵抗的力量。第三,如果说要认定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话,那么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在认定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问题上难以把握。所以,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正确,应认定被害人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本案的因果关系问题。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按其基本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一因一果单一型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竞合型的因果关系两种。此外,还有因果关系的特殊形态——因果关系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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