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1/2)
莫灶兴正沉浸在刚才关于吃大熊猫是否违法的奇特法律知识冲击中,却听陈风继续说道:“其实在法律中,紧急避险是一个很值得深入探讨的概念,我给大家再举几个例子,加深大家对于紧急避险的理解。
某一天,我走在一条偏僻的小路上,张三突然从角落里窜了出来,手里还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明显是想对我图谋不轨。
我惊恐万分,拼命逃跑,而张三在后面紧追不舍,眼瞅着前方有一辆停着且没锁的自行车,我为了能快速摆脱张三的追击,毫不犹豫地骑上自行车就跑。
虽然我这擅自骑走他人自行车的行为可能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但在当时张三持刀追我的紧急状况下,我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毕竟与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相比,临时占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害相对较小。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张三持刀对我进行追杀,这一危险是紧迫且现实的,严重危及我的生命安全。
我骑走未锁自行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摆脱这一生命威胁,具有避险的意图。
在法益权衡上,我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相较于自行车所有者的财产权,在当时的情境下明显更为重要。
然而,要构成合法的紧急避险,还需考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例中,若我仅是骑走自行车且未对其造成过度损坏,在通常情况下,可认定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但如果我在骑行过程中故意将自行车骑至危险区域导致其损毁,或者骑行极长距离造成车辆过度损耗等,则可能被视为超过必要限度。”
陈风喝了口水,接着说道:“再比如,某天我在一个老旧的居民楼里,正准备下楼,突然张三在楼梯间故意纵火,火势瞬间蔓延开来。
我被困在楼道里,周围浓烟滚滚,这时我发现旁边一户人家的门口放着一桶水,我为了给自己争取逃生的时间,用这桶水淋湿了自己的衣服并泼向火源试图开辟出一条通道。
这户人家的水原本是用于日常使用的,我这样做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可在面临生命危险的火灾场景下,我的行为基于紧急避险原则是有可辩护性的,因为我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即将来临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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