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8/26)
17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州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两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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