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6/26)
授权该委员会执行邦联条款中要求合众国国会中须有九个州同意始能行使之权力。
第十一条 加拿大如参加此邦联,并参与合众国行动,应予接受加入并享有此联盟之一切权益;但除非有九个州同意,不得接受其他殖民地加入此邦联。
第十二条 凡在合众国各州集会组成此邦联之前由国会或以国会名义发行之一切信贷、借款与举债,均视为合众国之债务,其清偿由合众国担承,谨此以合众国与公众名义庄严作出保证。
第十三条 各州在邦联提交之一切问题上将遵从合众国国会之决定。邦联条款将为各州严格遵守,联盟将永久存在;今后非经合众国国会同意,并经各州州议会随后批准,任何时候不得对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我等幸邀上帝恩宠,为各自所代表之州议会所同意并授权,批准上述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上帝鉴查:我等以下签名代表,根据所授之权,代表各自选民并以其名义,谨此声明全面批准、肯定邦联及永久联盟各条规定,以及其中包括之全部与单项内容;我等并以各自选民信用庄严信誓并担保彼等在一切邦联提交问题上将遵守合众国国会之决定。本条款将为我等所代表之州所严格遵守,此一联盟将永世长存。
附录三 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出席: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汉密尔顿先生、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及佐治亚州。
决议:将〔下列〕宪法提交合众国国会,本制宪会议建议在国会审议之后提交根据各州州议会建议下由各州人民选举之代表大会同意与批准;各州代表大会同意并批准后应即分别通知合众国国会。
决议:制宪会议建议一俟九个州之代表大会批准本宪法,合众国国会应即确定批准宪法各州委任选举人之日期,及选举人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及日期,及本宪法所规定之程序开始之时间与地点;在公布之后,即行委托选举人,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人应在规定选举总统之日期集会,并按照宪法要求将其投票结果验证、签署、封讫,送交合众国国会秘书;参议员、众议员应在规定之时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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