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2/26)
之档案、立法与法院及兼管司法之行政长官之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之信任与尊重。
第五条 为了更便于管理合众国普遍关切之事宜,各州以州议会决定之方式逐年委任代表,于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在国会集会,各州保留权力在年内任何时候召回全部代表或任何代表,委派他人更代至年终为止。
各州派至国会之代表不得少于二人,亦不得超过七人;任何人在六年之中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任何人在担任代表期间均不得在合众国政府担任官职,从而使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为领取薪金、费用或任何报酬。
各州在参加各州会议时均有其本身之代表,而各代表同时亦为州际委员会之成员。
在国会开会决定合众国之间题时,各州均有一票投票权。
代表在国会中之言论与辩论自由不受干涉,亦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国会外任何地方对之进行诘难,国会议员除因叛国罪、重罪或破坏治安罪外,在其来往及参加会议时,其人身不受逮捕与监禁。
第六条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派出或接受任何使节,或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举行任何会议、订立任何协定、同盟或条约;在合众国或各州领薪或受委担任职务之任何个人均不得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之任何赠与、报酬、职务或爵衔;合众国国会或各州均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衔。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同意并准确规定其宗旨及期限,任何两州或两州以上之间均不得彼此订立任何条约、或进行任何联合或结盟活动。
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进口税或关税,从而可能妨碍合众国国会根据其已向法兰西及西班牙王朝提出订立之任何条约,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订条约之规定。
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及其贸易需要之一定数目之舰只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不得拥有战舰;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需要之要塞警卫部队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亦不得拥有任何部队;但所有各州应经常维持一支严加管理、遵守纪律、武器装备充足之民兵,且购置并于公用武库中经常备用一定数量之野炮与帐具、适当数量之武器、弹药与营房器材。
除非实际遭受敌人入侵,或得到某个印第安部族决议即将入侵之确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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