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11/26)
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办法;
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办法,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但军官之任命及按照国会规定之军律训练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对于由个别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国会得行使任何事项之独占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购取之一切地域,国会得行使同样权力,以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及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与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 现有任何一州批准入境之人移居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入境每人得课以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
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或追溯既往之法律。
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其他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则不得特惠于一州商港优于其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依法律规定之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一切公款之收支报告及账目应随时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不经国会许可,在合众国政府中领薪任职之人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之赠与、薪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项 任何州均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盟;不得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使用金银币以外之物偿还债务;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追溯既往之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之法律;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建立军队或建造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除在实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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