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1/26)
附录一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1787年2月21日
鉴于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载有经合众国国会及各州州议会同意进行修订之规定;又鉴于经验表明现存之邦联制度确有缺陷,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为了加以补救,指令其出席国会之代表建议,为在下述决议中表明之目的召开一次会议,而召开此次会议似为在合众国中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最可行办法。
现决议:国会认为宜于今年5月之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之明确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唯一宗旨之会议,并由此会议向国会及各州州议会提出关于邦联条款之修订意见,经国会同意并为各州批准后,俾使联邦宪法适于国家之治理与联邦之赓续(78) 。
附录二 邦联条款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诸州间之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
第一条 邦联之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条 凡未经本邦盟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
第三条 上述各州为了组织共同防御、保卫其自由,并为共谋福利,各自加入互相友好之巩固联盟,承担互相协助以抵抗由于宗教、主权、贸易,或任何借口对上述各州或其中任何一州所施加之压力或攻击。
第四条 为了更好建立并维系联盟各州人民间之相互友谊与交往,除乞丐、流氓与逃犯外,各州自由居民有权享受诸州自由公民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每州人民并可自由进出任何他州,并将与该州居民一样,在该州内享受一切贸易与商业特权,被课以同样税款、受到同样限制,唯该项限制不得阻止迁入该州之财产转移至财产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且任何州不得对合众国财产或任一州财产课税或加以限制。
如在任何州内之任何犯有或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严重过失之人在逃,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所发现,则在其逃离之州之州长或行政权力机构之要求下,应将其解至对其犯罪享有裁判权之州处理。
各州对他州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