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篇(4/5)
为,从另一原因看,这一看法的分量亦是不大的。联邦领导人,除其一般品格与公务精神方面的考虑而外,仅从主管十三州事务的复杂性出发,亦应经常感到容纳选民合理期望的必要性。再进一步考虑更能证明前一看法的肯定不足取:联邦领导人在九个州同意的情况下,对此并无选择余地。按照宪法草案第五条,国会有义务“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为九州〕之州议会之请求召集会议提议修正案。……或经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四分之三的各州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本条的措词是带强制性的。国会“应召集会议”。在此一问题上国会无灵活机动之权。因此,一切所谓不愿变动的论点均成泡影。不论设想在涉及地方利益修正案中联合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州议会如何困难,在仅涉及人员的普遍自由与安全的问题上,实无遇到此种困难的余地。吾人可以信任州议会反对联邦政府对州权侵犯的警惕,并为之设置障碍。
如果以上论点竟属不实,则笔者本人必为此论点所惑,因据笔者所见,此为政治真理为数学演算所能证明的极少例证之一。与笔者所见略同者,不论如何热心于宪法的修正,必能同意先行予以通过实为达到其目标的捷径。
热心于在宪法通过之前先行修正者必因一同样可靠与明智的作家之以下言词而有所收敛:“(他说)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无论其为君主或共和政体,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试验中不能避免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77) 。以上明确论点应为真诚拥戴联邦人士的明鉴,警惕不要在一味追求不甚可能一旦达到的目标,而招致无政府主义,形成内战、造成各州间永久分裂状态,乃至使一时得势的煽动家得以建立军事独裁。完美之目标只能积以时日、积累经验始能达到。笔者可能有缺乏政治坚定性,但实不能像一些以为延续目前状态所具有的危险性只是幻想的人,竟能处之泰然。依笔者看来,一个国家无一全国性政府实为危险可怖的状况。值此宁静和平时刻,经全民自愿批准制定宪法乃极为壮丽的事业,笔者以焦虑不安的心情期待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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