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篇(3/5)
然混杂每个个人的良知和智慧,错误和偏见。将十三个不同的州以友好、联合的共同纽带联结一起的契约,必然是许多不同利益与倾向互相让步的结果。此种原料安能制出完美无缺的成品?
本城市最近出版了一本异常出色的小册子(75) ,其中表明召集新的制宪会议绝不可能有如前一制宪会议召集时的情况那么有利于产生良好结果。其所提理由亦均难以驳倒。笔者不拟重复该文用过的论点,因估计此文已广泛发行,值得每一爱国人士仔细阅读。但有一点有关修改宪法问题尚未向公众讲明。在未就此一方面探讨以前,笔者不能结束此文。
笔者认为对宪法进行事后修改补充较事前修订远为容易。目前草案一经修改即需重新通过,每州均需作出新的决定。在整个联邦中确立又需十三州的同意。而如宪法草案照原样为各州批准,宪法条文的变更在任何时候均可由九州批准生效。其比例为十三比九(76) ,说明事后批准手续较简,而整个体制的批准手续较繁。
不仅如此。为合众国制定的任何宪法总要包括许多细节,在细节之中容纳十三州之不同利益与想法。受委为合众国开创制度的任何个人组成的团体中,自然可以期待在不同点上有非常不同的组合。在一个问题上形成多数,在第二个问题上可能成为少数,而在第三点上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组合。因此有必要将组成文件整体的各项细节进行斟酌与安排以满足参加契约的各方;而为了谋求集体的最后批准,还会遇到繁复的困难,做出繁复的牺牲,其繁复程度定会与细节项目的多寡,成员的多寡成正比。
而宪法修正案则一经提出即形成一项新的议案,可作为单独议案提出,因而亦无须与任何其他问题联系,讨价还价。在必要人数的共同意志下即可定案。因此,一经九个州,或应说十个州,要求修正某一具体条款,此修正案必定成立。通过宪法修正案手续的简易与开始时通过宪法全文在手续方面无法相比。
认为事后不大可能修正宪法的人曾经提出,派往联邦政府的行政官员必将不愿让出其已经获得的权势。就笔者而言,本人坚信,任何经过慎重考虑、有实用意义的宪法修正案应系应用于政府组织方面,而非政府的权力方面;仅因此故,笔者认为前一看法并无分量可言。笔者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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