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篇(4/7)
即组成其宪法;反之,各州的宪法亦为其各自的人权法案。拟议中的宪法草案,如获通过,亦即为联邦的人权法案。人权法案的目的之一是否为宣布并列举公民的政治特权与政府的行政结构?此项内容已以最充分精确的方式载入宪法草案;其中维护公共安全的内容尚为各州宪法所阙如。人权法案的另一目的是否为就若干豁免权及个人与私营企业的诉讼方式加以规范?此项内容亦在宪法草案中作出各类情况的关注。故以实质性内容而论,指责宪法草案无人权法案内容实在荒谬。或可谓宪法草案不够深入,而欲说明此点亦非易事;但谓无人权法案内容的说法实在甚为不当。在建立政体的大法的任何部分中既可发现人权法案的内容,则公民权利的次序如何列举自然无关宏旨。因此可谓有关议论纯系限于措词和形式上的不同意见,完全与事物的本质无关。
另有一种意见,曾经不断重复提出,显系有所仗恃者,似属下列性质:“(反对者说)草案建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过大,因政府所在地必然距许多州甚远,难以使选民了解代议机构的所作所为。”此种论点不过证明不应建立任何联邦政府而已。似乎一致同意:应授予联邦的权力不能交与不在严密控制之下的机构。但亦有充分理由说明这一意见的论据并不充分。此类关于距离远近的论点均有一定幻想成分。蒙哥马利县人民从何处了解其派往州立法机关代表的所作所为从而加以判断?彼等无法亲自进行观察。只能当时在场的公民始能做到亲自观察。因此彼等必须依靠彼等信任的有识之士;而彼等的消息又从何得来?自然,可以来自公共措施的倾向性,来自出版物,来自与代表的通信往还,来自居住于开会地点的其他人士等。凡此不限于蒙哥马利县一处,凡距政府所在地一定距离以外的各县均然。
同样,人民亦可以同样方式了解其联邦政府代表的所作所为。而且,由于距离给予及时通信了解的障碍可以由州政府的监视工作加以平衡而有余。各州的行政与立法机构均可监视联邦政府各部之雇员;彼等有权设立正规而有效的情报系统,绝不会无法了解其派往联邦各种会议的代表的所作所为,并及时通报与本州人民。即便仅从权力竞争的角度出发,亦可信赖彼等定能将他方损害本州利益的情况传达与本州选民。故可有充分把握断言人民通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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