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篇(3/7)
人民保留全部权利,自然无须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美国人民为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若干州人权法案所列成篇累牍的文字相较,此语乃对民众权利更好的承认。各州人权宣言中此类文字作为一篇伦理学论文的内容较之列入一部政府宪法更为合宜。
但对各别权利详细列数的拟议中的宪法,较之对个人与私营事业均皆做出规定的宪法,其适用性自然要相差甚远。因此,如据此以反对制宪会议的宪法草案为合理,则用任何词句非难本州宪法均不为过分。但事实是:二者就其各自之目的而论,均已包括可以合理要求的一切。
笔者还可进一步断言:人权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力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力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例如,既然并未授权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得限制之?笔者并非谓这类规定将形成处理权的授予;但它将为擅权者提供争夺此项权利的借口则甚为明显。彼等可能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声称:宪法何能如此荒谬,竟然限制对未曾授予权力的专擅?而关于不得限制出版自由的规定明白暗示授权政府得以制定有关此事的适当法规。由于鼓吹人权法案者的盲目热情必将使持建设性权力论者得到许多把柄。此即为一例证。
关于出版自由问题,既已谈及,笔者不得不再作几句评述:首先,本州宪法无一字提及;其次,无论其他各州宪法如何提法,均无任何意义。宣称:“出版自由应受保护,不得侵犯”有何意义?何谓出版自由?谁能作出任何定义使之不留任何规避的余地?笔者认为此种设想并不现实;从而使我认定:不论在任何宪法中对之作出如何完美的规定,其保障端在于公众舆论,在于人民以及政府所具有的总的精神。(73) 正如在另一处所已论及的:归根结蒂,吾人需在此处寻找一切权利的唯一牢固基础。
尚有一种观点拟在结束此点之前加以说明。在领教过一切议论之后,可谓实际上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大不列颠的几个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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