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篇(3/9)
类案件当然仍援前例由州法院按照州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审判。除持有不同州发给土地证有关争讼以外,其他一切土地争讼及一切同州居民间其他争讼,除非所根据的州立法机关法律与联邦法律牴牾,均纯属州法院的司法范围。此外,在本国政府制度下,海事诉讼及几乎全部衡平法诉讼均不由陪审团干预。总括以上诸点应可认为:就现有陪审团制而论,拟议中的政府制度的变更不可能产生多大影响。
宪法草案拥戴者至少可以同意的一点,是持此异议者对陪审制的重视;在此点上如果认识上有所区别,则在于:前者视陪审制为对自由的有价值保证;后者则认为陪审制为自由政体的守卫神。至于笔者个人,对陪审制见识愈多则愈给予更高的评价;考察陪审制在代议制政府中的价值与重要作用,或者去比较其在世袭君主制中防止专制压迫与在庶民政府制度中防止群众拥戴的行政首长的专权的相对价值如何等问题不免失于空泛。此类议论多属空谈,实际价值不大,因争论双方均承认陪审制的价值及有利于自由。但应说明笔者并未发现自由的存亡与在民事诉讼中维持陪审制有何不可分割的联系。历来司法的专横主要表现在武断起诉、以武断方法审判莫须有的罪行,以及武断定罪与武断判刑;凡此均属刑事诉讼范围。刑事诉讼由陪审员审判,辅之以人民保护令立法,似为与此有关的唯一问题。此二者均已在宪法草案中作了最充分的规定。
亦曾有人提出陪审制乃防范滥用课税权的保障。此一论点值得分析。
陪审制对立法机关有关税额、课税对象或分配原则等法令无涉。有关的只是课税方式、税收人员的行为等方面。
考诸本州宪法,凡有关税收的多数案件的审判,本州均不设陪审制。与未交地租案相同,未完税款案通常均用简单的财产扣押与拍卖法处理,公认此乃实施财政法令所必须采取的有效办法。以法庭审判方法追索私人未完税款,拖延时日,既不利满足公用急需,亦不利于广大公民,其诉讼费用常形成较原税款更大的负担。
至于税收人员的行为,刑事案用陪审制的规定应能确保其预期的效果。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压迫纳税人等行为,乃对政府的犯罪,政府得依法对其起诉,并得视情况予以惩处。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