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篇(2/9)
切民事案件交由陪审团审判之说,实为毫无根据的妄言。
综合以上分析的结论是:民事诉讼的陪审制将不会废除;反对派对前文引用之法理常规的解释乃违反事理与常情之说,是不能接受的议论。即使此类法理常规具有确切的技术含意,符合目前用以作为论据之人的想法,亦不能应用于一国政府的宪法上。在宪法问题上,条文的自然明显寓意是衡量其意义的真正标准,不能受任何技术常规的约束。
此辈所依据的法理常规既不能在此处应用,吾人可试就其正常用法与真正含意加以说明。此处最好举例说明。宪法草案规定国会权力,即国家立法机关权力,应及于若干列举事项。此处个别事项的列举自系对国家立法机关拥有普及各个领域的立法权的排除。因为宪法意欲授予普遍性的立法权,则逐项授予其各别权力即为荒唐无用之举。
联邦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同样亦经宪法明文列举。所列各项即为联邦司法的确切范围,此外则非联邦法院权力之所及,因其受理的各类案件业已逐项列举,如不排除此外的任何权力,则所列举的各项权力即失去其意义。
以上两例足以阐明前文涉及的法理常规并已明确其正当应用。(但为排除对此点的任何误解,笔者现再补充一例借以说明其正当应用以及其如何为人所滥用。)
吾人可以假设根据本州法律一已婚妇女不具有转让其财产的能力,立法机关为解除其困难,制定法律使其在地方司法官员监视下以契约方式转让其财产。本例所作的规定显然排除此人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因该妇人原不具备转让财产的能力,故对其转让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如进而假设此条法律后文又规定任何妇女未经三个最近亲属签字同意不得转让一定价值的财产;是否即可推论已婚妇女订约转让较小价值的财产时不必取得其亲属之同意?此说诚属荒唐不经,不值一驳,但此种立场正是坚持因刑事诉讼明文规定陪审制,则民事诉讼陪审制即被废除论者所持的立场。
据此,毫无疑问可以看出,宪法草案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废除陪审制;同样,在人民普遍关切的私人间争讼中,其审判制度与在州宪法下的情况无异。(各州宪在宪法草案通过之后将毫不为之所变更或影响。)以上结论的根据是:联邦司法无此司法权,此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