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十 篇(2/4)
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或许,有人认为应将涉及国际法的案件与仅涉及国内法的案件予以区分,前者可作为适于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后者可由各州审理。但如有涉及外籍人仅触及地方法律的案件,发生审判不公未加纠正情事,这种情况是否亦构成对该国主权的侵犯,和违反条约与国际法无异?这至少是颇成问题的。而且,对以上两类案件的区分,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区分清楚。而涉及外籍人的案件又大多牵扯到民族问题。因此不如把涉及外籍人的所有案件全部交由国家法庭审理,这种办法远较勉强加以区分更为妥善。
涉及两州、一州与另一州公民、各州公民之间纠纷的审判,事关维护联邦的和平,其重要性不亚于前文所述的案件。从历史上可以看到,由于地方上发生的纠纷酿成私人间的战争,一度使日耳曼土地荒芜,民不聊生。到十五世纪麦克米伦建立帝国法院才结束这种状态。历史亦曾记载帝国法院对日耳曼帝国平息战祸、恢复和平秩序所作的贡献。此乃对日耳曼帝国成员间发生的一切纠纷有最后裁判全权的法庭。
我国现有制度即使甚不完善,但对各州间的疆界争议问题交由联邦解决亦有所规定,唯除疆界争议外,尚有其他引起联邦成员间的争执与矛盾的问题,此类事例吾人皆有亲身经历,可谓屡见不鲜。读者可以想到,此处所指的是不少州所通过的偏颇不当的法律。尽管宪法草案已对这种情况注意防止,但产生这种情况的因素可以新的形式再现,实非目前所能逆料或可一一加以防备的。故一切有扰乱各州间和睦倾向的行为均应作为联邦日常监督与控制的正当对象。
“每州公民均得享受各州公民享有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乃联邦形成的基础。既然任何政府皆应具有执行法令之手段,据此正确原则推断,则联邦法院应审理涉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另一州或其公民间的案件,以维护联邦全体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为了保证此一基本规定的全面贯彻无可推诿,这类案件必须委诸无地方干系的法庭,以便在不同州或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主持公道。因此司法部门属于联邦政府一级,故极少可能对此项作为联邦基础的原则存有任何不正确的偏见。
第五点是无可非议的。最顽固维护州权之人士,到目前为止亦未尝否认联邦法庭对海运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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