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篇(1/5)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我们现在进而就拟议中政府的司法部门加以探讨。
建立联邦法院的作用及其必要性,在揭露现行邦联制度的弱点时已经明确指出。建立司法机构,在概念上既无异议,可不再加陈述。曾经提出的问题只限于其组成方式与其权限等方面,我们的考察亦将仅限于此。
关于其组成方式似可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的任命办法;二、法官的任职期限;三、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划分与彼此间的关系。
一、关于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联邦官员的任命办法相同,已在前两篇文章中作过详细讨论,此处毋庸赘述。
二、关于法官之任期,主要涉及其任期长短,有关其薪俸的规定,以及有关其执行职务的保证。
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此项规定与评价最高的各州宪法规定一致,亦与本州宪法的规定一致。宪法草案反对派竟对此项适当条文提出异议,足可说明其偏激的感情,缺乏理智的判断。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在君主政体下,此项规定是限制君主专制的最好保证;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在任何政府设计中,此项规定均为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
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力危害最寡,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由以上简略分析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结论。它无可辩驳地证明: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58) ,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同样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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