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篇(1/3)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前文提到总统在任命官员中取得参议院合作的优点之一是有助于政府的稳定。取得该院同意不仅限于任命,而且包括撤换。因此,总统的更换将不致如总统单独行使任命权时势将造成政府官员的大量变动。如某一官员甚为称职,新任总统即使想代之以更合己意的人,亦不得不顾虑到参议院的批驳,致使本人遭到物议。凡重视政府稳定者对政府官员之在职与参议院同意联系起来必加赞赏,因参议院的组成较为稳定,较之政府其他部门更少政令无常之弊。
关于人事任命条款规定参议院与总统联合行使此权的方案,曾有人在某种场合提出异议,认为可造成总统对参议院施加不适当的影响;而在另外场合又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可造成相反情况,即参议院对总统施加不适当影响,————可见两种看法均不符事实。
第一种看法说得清楚些就足以驳倒其本身的论点。因其无异于说:总统可对参议院施加不适当影响乃由于参议院有权对其施加限制。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毫无疑义,授予总统以人事任命之全权自较仅授之以由参议院控制之提名权更有使他能建立压倒参议院之独立王国的危险。
再看与此相反的假设:“参议院对总统施加不适当影响”。笔者曾多次指出:所提异议本身含意不清,则无法予以确切反驳。此一影响如何施展?有何目的?此处所谓施加影响必指可以施以恩惠。参议院对总统的提名行使否决权,如何施以恩惠?如谓在符合公益要求应予批驳的任命,参议院施惠予以同意或可有之。笔者对此的反驳是:参议院批准的任命与总统个人利益直接关联的情况甚少,难以因参议院的批准而感恩戴德。分配荣誉与报酬之权重于仅有限制作用之权,前者可吸引后者,不甚可能为后者所吸引。如所谓对总统施加的影响是对他施加限制,这恰好是原要达到的目的。前已阐明此种限制的好处,也已阐明这种限制并不妨碍总统拥有人事任命全权时的一切优点,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缺点。
如将草案中人事任命规定与本州宪法所规定的方案作一比较,肯定以前者更为优越。草案中的提名权责无旁贷地委之于总统。既然任何提名均需立法机关之一院批准,则一项任命从始至终均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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