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篇(1/3)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总统“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之合众国一切官员。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形式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予总统单独行使,或授予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权补充所有缺额,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前文曾提到:“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如此言不谬,则详查以上规定的合众国官员委任方式实应加以赞扬。很难设想较这更为完善的遴选合众国官吏的方式。合众国的施政实有赖于此,亦不需再加论证。
大家都会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任命权归属之模式不外有三种,即:或委之于一人;或委之于人数不多之代表会议;或在征得代表会议的同意下交由一人行使。尽人皆知,此权交由全民行使是不切实际的,姑不论其他方面考虑,仅此即将使人民无暇他顾。下文所谓会议或机构系指前面所阐明的代表会议或团体而言。将任命权委之于一个机构的主要缺点在于:全体人民众多、居住分散、其活动不可能为宗派和阴谋精神所左右。
笔者窃以为,凡对任命总统这一问题曾加考虑,或注视过前文所提有关意见者,均可同意总统职位有极大可能将由具有才华之人,至少将由可敬之士充任。在此前提下,笔者可以进而推断:有辨别力之个人比有同等见识,甚至更卓越见识的机构更适于分析与估量担任具体职位的人选。
一人单独负责自然会产生更切实的责任感,和对自己声誉的关切,而正由于此,他将更强烈地感到自己有义务、以更大之关注细心考查职务要求的各项条件,更易排除私情,遴选具有最佳条件的人任职。因一人较之具有平等发言权而又各自作私人考虑的机构,其徇私机会要少得多。一个目标明确的个人,可以专心致志,自然不似一个团体在其决议时易为不同观点、感情与派别所左右。个人的考虑,不论作为选择对象的个人涉及本人或他人,均最易引起人们的感情冲动。故每逢一团体行使任命之权,其成员间必然表现出十足的个人和党派间的好恶、是非与恩怨。从此作出之人选决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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