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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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世袭君主制政府中,授予君主缔约全权如何之适当与安全,而将此缔约权授予任期四年的民选行政首脑则绝不如是安全与适当。正如前此在另外场合所提到过的,世袭君主固然时常压迫人民,然而由于其个人利害与其统治如是息息相关,致使其受外国腐蚀的危险甚小。但是,由平民一跃而为政府首脑之人,如其个人财富仅只小康或甚微薄,复又预见经过为期不久之后,仍将恢复原来的社会地位,则此人即被置于可以牺牲其职责以换取利益的诱惑之下,必须具有极为崇高的道德品质始能抗拒。贪婪者可能被诱使背叛国家利益以猎取财富。野心勃勃之人则可能在外强扶植下扩大其权势,从而背叛其选民。综观人类行为的历史经验,实难保证常有道德品质崇高的个人,可以将国家与世界各国交往的如此微妙重大的职责委之于如合众国总统这样经民选授权的行政首脑单独掌握。
如将缔约权全部委之于参议院,则无异于取消宪法授权总统掌管对外谈判事宜的好处。如是则参议院固可作出选择,使总统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同样,他们也可作出另外选择,置总统于不顾。参议院与总统之交恶,常使其作出后一种选择,而非前一种选择。加以世界各国对参议院谈判代表的信任与尊重程度自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国家代表相比拟,因而其活动亦不能具有与国家代表相同的分量与效果。国家的对外工作将因而丧失相当大的优越性,而由于失去总统的合作,人民的安全保障亦将遭受一定的损失。尽管将此重任委之于总统一人实为不智,但有其参加缔约工作则无疑会大有益于社会之安全。综上所述,缔约权委之于总统与参议院联合掌握,实较委之于任何一个方面均为妥善。只要认真考虑任命总统时的各种情况,必将乐意使充任此职者参加缔约工作,不论从其智慧或道德方面着想,均将大有益处。
在前此一文中阐述过,在本文其他部分也已涉及之一点,已可完全说明应该反对众议院参加缔约。众议院议员经常变动,加以今后众议员人数的增加将使该院人数众多,很难期待其具有缔约工作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对国外政治情况的准确与全面了解;观点的坚定与系统性;对民族荣誉感的体贴与一贯的理解;决断、保密、迅速等条件均为成员众多而常变的机构所无法具备的素质。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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