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篇(2/3)
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抵制这种一时误会,以便给予人民群众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曾经使人民群众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有勇气和雅量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人民不快的人受到人民群众长期感激和纪念,这样的先例是不难枚举的。
而且,不论我们可能如何坚持行政部门应该无条件顺从人民的意向,我们却不应主张它同样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立法机构有时候可能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有时则人民群众可能完全保持中立。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行政部门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
政府各部门之所以应该分权的原则,也同样说明各部门之间应能互相独立。如果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组成使之绝对服从于立法部门,那么把行政和司法同立法分开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呢?这样的分权只能是名义上的,不能达到其所以如此建立之目的。服从法律是一回事,从属于立法部门则是另一回事。前者符合好政府的根本宗旨,后者则违反;不论宪法形式如何,后者都会把一切权力集中到同样一些人手里。前此若干篇论文中已经举例说明并全面阐述过立法权高于其他一切的趋向。在纯粹共和政府中,这种趋向几乎是不可抗拒的。在民选议会中,人民的代表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本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像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立法部门的特权和尊严。立法机构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意图;而且,由于立法机构一般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就总是在行动时势头过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门难于维系宪法规定的平衡。
有人可能要问,除非一方有权任命或罢免另一方,任期较短怎么可能影响到总统对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呢。对此,一个答案可以从前面提到过的人的本能推演出来————人们对于短期的好处往往不那么关切,因此也就不愿意为之冒任何较大的风险或不便。更为明显的答复,虽然并不是更无可争辩的,可以从探索立法机构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中找到;出于正当理由抵制过立法机构的任何有害计划的人,可能因此招致该机构的厌恶,而使该机构去运用其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而阻挠他重新当选。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