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十 篇(2/6)
,这些好处就越少。
这种统一性可能以两种方式遭到破坏:或者把权力由具有同等地位和权威的两个或更多的人分别掌管;或者,名义上把权力委诸一人,而又使之部分地或全部地置于具有咨议身份的其他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必须与后者合作。前一情况,罗马的两名参议可以视为一例;后一情况,我们可以从各州宪法中找到实例。如果笔者不曾记错,只有纽约和新泽西二州规定将行政权力完全集于一人(53) 。破坏行政部门统一性的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其倡导之人;但热衷于组织行政委员会者最为众多。对此两种方式,可以提出的异议,虽不尽同,却也类似,因而在大多数方面可以一并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有所教益者不多。然而,就其教训而言,则是行政首脑不宜一职多人。我们已经看到,希腊人曾经实验两名执政,被迫舍而求一。罗马史上记载多次有害于共和的参政间的分歧,以及代替参政执政的军事护民官间之分歧。另一方面,罗马史却提供不出任何样本,足以说明行政长官一职多人对于国家会有任何具体的好处。我们注意到罗马共和政体几乎经常所处的独特地位,注意到参政因此执行了将政权分割而治的明智政策;否则,他们之间要不发生更经常、更致命的分歧,反而倒是怪事。贵族为了保持其传统权势和地位而同平民进行持续不断的斗争;一般由贵族中选任的参政,能够由于保卫其贵族特权的个人利益而通常得到统一。除了这一个团结的动机之外,在罗马武功极大地扩张了帝国版图之后,参政之间往往将行政管理按地区分割————其中一人留在罗马以统治该市及其附近地区,另一人则统帅边远各省。无疑,罗马共和没有因为冲突和对抗而陷于纷争,必然大为仰仗这一权宜之计。
撇开朦胧古史的探索,回到单纯理性的讲求,我们将会发现更充分的理由去驳斥而不是去赞同行政首脑一职多人的观点,不论其所采形式如何。
举凡两个或为数更多的人从事任何共同事业或工作,总有发生不同意见的危险。如果他们接受公众委托或者说担任公职,就更有个人间竞争乃至对立的特殊危险。由于竞争或对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又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分歧。一旦发生此种分歧,必然有损其声望,削弱其权威,破坏共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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