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篇(2/5)
马萨诸塞州的州长则完全相同,因为制宪会议在这一条款上原来似乎就是照抄该州宪法的。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总统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唯弹劾案不在此列;提出其认为必要而妥善之措施提请国会审议;于非常情况下得召开国会两院或一院之会议,值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不一时,总统得指令两院休会至其认为适当时期为止;监督法律之忠实施行;委任合众国之一切官员。”在这多数具体问题上,总统权力与英国国王以及纽约州长的权力俱皆相同。最主要的实质不同在于:第一,总统只对依法应召为联邦服役的部分民兵享有临时统辖权。英国国王和纽约州长则对其各自管辖下的全体民兵享有全面统辖权。因此,在这一有关条款之下,美国总统之权是比英国国王以及纽约州长均皆低劣的。第二,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在这方面,其权威与英国国王在名义上是相同的,实质上则低劣得多。其权威实际并不超过作为邦联的首席陆、海军上将对于陆、海军的最高统辖和指挥权;而英王的权威则尚扩及到宣布战争以及征召和组成舰队和陆军————而这一切权力按照宪法草案的规定均属于议会(50) 。另一方面,根据纽约州宪法,州长只享有对民兵和海军之统辖权。但是,有些州的宪法则明文规定其州长为其海军以及陆军的统帅;由此,人们不禁要问:特别是新罕布什尔和马萨诸塞两州的宪法在这方面授予其各自州长的权力,是否比合众国总统能掌握的权力还要更大一些。第三,总统赦免权适用于一切案件,弹劾案除外。纽约州长则可以在一切案件中赦免,甚至包括弹劾,只有叛国和谋杀案除外。从政治后果估量,条款所规定给州长的这项权力难道不是比总统更大么?反对政府的一切阴谋策划,只要尚未见诸实际叛国行动,就可以通过这一赦免权的干预,得到掩护而免受任何种类的惩罚。因此,如果纽约州长竟成为此种阴谋的首领,只要其意图尚未转化为实际敌对行为,他就可以保证其同谋及追随者得到完全的豁免。另一方面,联邦总统,虽然可以赦免通过普通法律起诉的叛国罪,却不能在任何程度上保护任何罪犯不受弹劾和判罪后果的影响。在一切准备阶段均可不受惩治,比起在最后执行其阴谋,即实际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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