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篇(1/5)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现在笔者根据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草案说明一下拟议中行政部门的真实性质,以便更突出地暴露有关反对意见的不公允之处。
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一点是,行政权,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均集中于一人身上。虽然如此,这一点却很难作为任意对比的依据;因为,如果在这一个别地方它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罗马市长或纽约州长。
总统每次当选任期四年;只要合众国人民认为他可信就可以多次连选连任。这些方面,他和英国国王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世袭君主,其王冠也是子孙永世继承的财产;但是,他同纽约州长确实有相近之处,后者是任期三年,也可以不受限制、不需间断地连选连任。如果我们考虑到在单独一州之内确定一种危险影响,比起在整个合众国确定类似影响,所需要的时间要少得多,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总统任期四年,比起一个州长的任期三年,其在职时间并不那么长得可怕。
美国总统可以受弹劾、受审判,而且如果被判明犯有叛国、接受贿赂或其他重罪时,还得予以撤职;事后可以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英国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他不对任何执法的法庭负有受审判的义务;对他进行任何处罚都可以引起全国革命的危机。在这种个人负责的微妙而重要的情况下,美国邦联的总统所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长更为优越,比之马里兰和特拉华两州的州长则更为低劣。
美国总统有权驳回立法机构两院通过的法案,要求重新审议;而法案如果经过审议复由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英国国王则对议会两院立法享有绝对的否决权。此项权力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未予使用并不影响其实际存在;而只是完全在于英王有办法施加影响以代替运用权威,或者使用手段取得两院中一院多数的支持,才避免了运用这一特权的必要,因为运用这一特权常常可能引起某种程度的民情激愤。总统的有条件的否决权大别于英国君主的绝对否决权;却极似本州复审委员会的复审权,而本州州长亦为复审委员会的成员。在这一点上,美国总统之权大于纽约州长,因为总统单独具有州长与平衡法院院长和法官共同享有之权;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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