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篇(1/4)
(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对于拟议中审理弹劾案的法庭,已经出现一些主要的反对意见;我们一一加以评论,未必不会消除有关此事的其余不良印象。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有关条款把立法和司法权力混杂于同一机构,于是违背了权力部门应予分离的重要既定准则。这一准则的真实含义,我们已在别处讨论并予以确立,而且我们还已证明: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行政部门对于立法部门的法案,能够断然或有条件地予以否决,最有资格的政治学权威都承认,乃是对后者侵犯前者权力的不可缺少的屏障。由此,我们也不妨根据同样理由确认,有关弹劾的权力实在是立法机构手中防止行政部门侵权的重要制约手段;这一点前面也已述及。立法机构的两个部门之间的分工,赋予其一以控告权,其二以审议权,才能避免使同一些人同时担当原告和法官的不便;也才能防止在其任一部门中由于派性统治而对别人进行迫害的危险。由于判决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对于无辜者的保障,有此补充条件,就将达到可以希望的最完整的程度。
奇怪的是,那些毫无例外都自称拥护本州宪法的人,根据这里谈到的原则,却如此猛烈地攻击宪法草案的这一部分;而本州宪法恰好规定:参议院,同平衡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一起,不仅构成审议弹劾案的法庭,而且构成本州最高司法当局,复审一切民刑案件。平衡法院院长和法官,在人数上与参议议员相较,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实际上,说纽约州的司法权是寄于参议院也不为过。如果制宪会议的草案在这方面被指责违背了著名的分权准则————这项准则真是多次引用,却很少有人理解————那么纽约州宪法岂非过失更重得多么?(46)
反对参议院作为审议弹劾案法庭的第二种意见是,这会使参议院不适当地掌握过多的权力,从而给予政府一种过于类似贵族统治的面貌。我们已经看到,参议院对于行政部门缔结条约和任命官员方面有认可权;如果在这些特权之外,再加上决定一切弹劾案件之权,据反对派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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