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篇(4/5)
更或取消条约,这一点固然无可争议;然而,我们最好不要忘记,条约不是由一方而是由双方缔结的;所以,正如开始缔结时双方同意是不可或缺的,此后变更或取消亦须双方同意。因此,宪法草案绝未丝毫延伸应对条约所负之义务。按照宪法规定缔结的任何条约,与将来任何时候在任何形式之政府下缔结的条约具有完全相同的约束力,也完全一样超乎立法行为之有效适用范围之外。
共和国家维护本国权益的愿望无论如何有益,然如趋于过分,则对国家而言,亦如胆汁过盛之于身体,均会对于周围事物造成虚形假象,以致蒙蔽视听。由于这种原因又或引起某些人的忧惧疑虑,以为总统及参议院可能在并不平等考虑各州利益的情况下缔结条约。或有别人更怀疑是否三分之二的多数竟会压迫三分之一的少数,因而质问此多数议员能否对其行为负有充分的责任,如其行为腐化能否予以惩处,如其所缔结条约不利时如何予以废止等项问题。
由于各州在参议院中均有平等的代表权,而其代表又都是最有能力、最乐于促进其选民权益的人,因此,只要各州慎于选贤任能,并坚持其准时出席,则各州在参议院中亦必具有同等的影响。随着合众国逐步取得国家的形式和民族的性格,则其整体利益亦必日益成为大家关注之所在;实在只有软弱无能的政府,才会忘记整体利益的促进端赖其各个部分的权益能否增长。总统及参议院均无权缔结任何条约,如果其家族及财产竟不受社会其余部分所受的同样约束和影响;既然总统及参议院并无与国家利益有别的切身利益,则忽视国家利益对之亦必无利可图。
至于腐化问题,其实难以想象。如果有人以为总统及参议院中三分之二的多数竟至可能行为腐化,当系其命徒多蹇,遂至愤世而嫉俗,或则生性多疑,乃以小人之心而度君子。此种想法粗俗可鄙,令人难以想象。竟而不幸有之,则由此强加于我们的条约,亦如一切其他欺诈性契约,必将由国际间法律所否定而无效。
至于总统及参议院的责任感,难以设想如何再予加强。举凡可以影响人类思想的一切理由,诸如荣誉、誓言、声望、良心、爱国心以及家庭情感,均足以保证其忠于其事。总之,宪法既足以保证总统及参议院必然才智过人且又忠诚可靠,我们亦应相信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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