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篇(1/5)
(杰 伊)
致纽约州人民:
某些具体的人的敌人,以及某些具体措施的反对派,往往都不把自己的责难只限于该当受到责备的地方;这种看法虽然并不新鲜,却是很有道理的。有些人全盘否定拟议中的宪法,甚至对于其中最无可非议的条款也以严峻的态度对待;对这些人如果不以上述看法衡量,那就难以说明他们这种行为的动机何在。
第二节授权总统,“根据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唯需有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
缔约权是很重要的权力,尤其是涉及宣战、媾和,以及贸易;此项权力之委托;只有采取一定手续并考虑到预防性规定,才能绝对保证此项权力得以由最为符合条件的人,以最为符合公益的方式加以执行。制宪会议看来已注意到上述两点;会议已经规定总统应由人民专门为此目的而指定的精选的选举人机构选出;会议还已指定由各州议会任命参议员。在类似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在极大的程度上具有由人民以集体身份进行选举的好处;而以党派热情为基础的活动,则常利用警惕性低或利益心重者的因循苟安、愚昧无知、个人愿望与忧患,通过选举人一小部分的投票去决定公职人选。
由于选举总统的精选机构以及任命参议员的各州议会,一般将由最为开明可敬的公民组成,因此可以有理由设想,他们只会物色并选出德才最为出众、人民可予信赖的人。宪法对于达到这一目的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宪法规定:第一个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得小于三十五岁,第二个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得小于三十岁,这样选举人就可以限制在人民有时间加以判断的人,而不至于为那种表面上的才气横溢和口头上的爱国心切所欺骗,这种外表犹如瞬息即逝的流星,不仅使人眼花缭乱,还有时使人迷失方向。如果明主之下必有贤臣的说法是确有根据的,那么,由于精选的选举人机构比君主更能掌握广泛和准确地了解人及其品格的方法,该机构在确定人选上必然至少与明主同样审慎和善于鉴别。由此自然可以推论,这样选出的总统以及参议员,必然属于那种在各州间关系上和与外国关系上都最能了解民族利益的人,他们亦最能促进民族利益,而其直声则招人信赖,也足兹信赖。缔约权委托是辈自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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