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篇(1/11)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既已探讨了众议院的组成,并且回答了看来值得一顾的各种反对意见,笔者现在可以转而探讨参议院的问题。
关于政体的这一组成部分,可以考究的问题有:第一,参议员的资格;第二,各州议会对参议员的任命;第三,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第四,参议员人数及其任期;第五,参议院行使的权力。
第一,草案中所提参议员的资格,不同于众议员的资格,在于年龄更高和国籍更长的规定。参议员至少要年满三十岁;而众议员则要年满二十五。参议员必须入籍已满九年;对众议员则只要求入籍七年。这些区别之所以适当,乃是参议员的职责性质使然,因为,既然要求参议员更了解情况,其性格更加稳定,自然需要参议员达到最可能提供这些优越条件的年龄;同时,因为要求他们直接参与同外国的交涉,他们也就应该是完全断绝了由于在国外出生和受教育而产生的先入为主之见和习性。九年之期看来是恰如其分的中常之道,既不会完全排斥其德才应受公众信赖的入籍公民,也不致不加区别和操之过急地予以容纳,否则可能在国家机构中产生引进外来影响的渠道。
第二,对于由各州议会任命参议员的规定,同样也毋庸多加阐发。在有关参议院组成的各种方案中,制宪会议草案中的规定,大概最为符合舆论的要求。其优点是双重的,这种任命方式既是有选择的,同时也使各州政府在组织联邦政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因而必然保障各州政府的权威,而且可以成为两个体制间的适当桥梁。
第三,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显然是大小不同的各州间对立主张相互妥协的结果,因而也是无需详加讨论的问题。如果在由一个完整的民族组成的国家之中,各个地区应在政权中保持按比例的代表权;如果在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为了某一单一目的而组成的联盟之中,各方在共同的委员会中都应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不管各国的大小;如果以上都是正确的,则在具有民族的和联盟的双重性质的复合型共和国之中,政权应该建筑在按比例的和平等的代表权这两个原则参半的基础上,这样做看来也就并非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所有各方都会承认,我们的宪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论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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