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篇(2/3)
尚无实际经验可言,我们还是可以不难断言:只要选举地点绕脚,则不论距离远近,是二十英里,还是二万英里,对于选民行为的影响都是一样。由此显而易见,对于联邦安排选举的权力的这一特定变更,如有任何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实质上也同样适用于本州宪法中所规定的类似权力的变更;因此,宽于此而严于彼是说不通的。若以其他各州多数的宪法作类似的比较,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有人说,各州宪法的缺点,并不成其为对草案中缺点加以宽容的借口,笔者的回答则是:既然前者从未被指责无视对自由的保障,而加之于后者的罪名显然也适用于前者,由此可以断言,这种责备并不是对真理的客观探讨所得出的有所依据的推论,其实只不过是有成见的反对派吹毛求疵的花言巧语而已。有人也许竟然认为,对于州宪法不过是无意的疏忽,对于制宪会议草案则是难恕的污点,对这样一些人,说亦无益;也许至多可以要求这些人提出个实质性理由来,借以说明何以个别州的人民代表,比之合众国人民的代表,对于权力欲望,或其他不良动机,更加无动于衷?如果这些人提不出理由来,他们至少也应能向我们证明:有地方政府代表其反对意见的三百万人民,比之没有这一优越条件的二十万人民,何以其自由权利反而更加易于遭到破坏。关系到我们当前探讨的这个问题,他们更应说服我们:个别州里得势的帮派,不大可能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去偏袒选民中间某一特定阶级;而来自广大分散的地域,出于地方性条件、偏见、利益的不同而在各个方面都互有差别的十三个州的代表,却可以难免会受制于帮派风气。
至此,笔者的论点,尚只限于根据有关条款在理论上的适宜性,根据把这种权力他置的危险性,以及按草案规定予以安排的可靠性,表示了对有关条款的支持。需要进一步提到的是,这样规定还有从任何其他办法所得不到的正面好处。笔者这里指的是,联邦众议院选举在时间上一致这个条件。实践很可能将会表明,这种时间一致,对于民众利益是关系重大的,既可以成为防止帮派风气的保障,也可以成为整治帮派病患的良方。如果各州可以自行择定其选举时间,则选举时间就有可能分散在全年各月。当前,由于各地需要不同而规定的各州选举时间,从3月以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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