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十 篇(3/4)
会的这一机构所爱好的目标。因而把根据国家情况提出的一般意见特别应用到参议院时,我想到这样一点:州权力的忠实信徒,根据他们自己的原则,不会怀疑任何外界力量会使州议会背离自己的责任。但是,事实上至少在联邦众议院的最初组织中,同一情况必然有同样的结果,就是说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一样,对商人阶级不至于有什么不适当的偏袒。
或者说,无论如何为了支持那个异议,可能会问:在全国政府中难道没有相反偏袒的危险,而它不是要使政府竭力为地主阶级取得联邦政府的垄断权吗?由于这种偏袒的假定很少可能会使直接遭受损害者感到恐惧,对这个问题可以不必作出煞费苦心的答复。只要说明以下几点就够了:第一,由于在其他地方指出的原因,在联邦议会中这种明显偏袒占优势的可能性,要比在任何成员州的议会中小得多。第二,没有为优待地主阶级而违宪的诱因,因为这个阶级在事物的自然过程中享有它所期望的极大优势。第三,习惯于大规模调查研究公众幸福起因的人们,必然深信商业的用处、决不会赞同由于完全排除在管理中最熟悉商业利益的人们,而使商业蒙受重大损害。商业的重要性,仅以税收来看,必然要有效地防止它受到这样一种机构的敌视,它由于公众需要的迫切要求,经常要求对商业优待。
在讨论那种基于各种行业和财产的不同对待的可能性时,我宁愿力求简单扼要、因为就我所理解的反对者的意思来说,他们想的是另一种区别。他们打算使我们吃惊的优待对象,看来是那些他们用“富裕和出身名门”来形容的人们。这些人似乎要被捧上自己的其他同胞之上的可恨的卓越地位。然而,有一个时期他们的高升是代议制机构太小的必然结果;另一个时期,这是由于一般人民被剥夺行使自己选举代议机构的选举权的机会而造成的。
但是为了符合计划中优待的目的,根据什么原则对选举地点作出分别对待呢?他们所谓的“富裕和出身名门”的人“限于居住在某些州内的特殊地点”吗?他们是否由于某种不可思议的本能或预见,曾在各州内分别确定一个共同的居住地点吗?是否只能在城镇里见到他们呢?或者相反,他们是由于贪婪或机缘使他们自己或祖先走了运而分布于全国各地呢?如果后者属实(每个明智的人都知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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