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十 篇(2/4)
制于全国政府的任何“时间和方式”的规定,都不可能影响指导选举参议员的精神。州议会的集体意义,决不会受到那种外来情况的影响;单是这个理由就应该使我们确信,所担忧的分别对待永远不会进行尝试。什么动机能促使参议院同意一个不包括它本身在内的选择权呢?或者说,如果这种选择权只与议会的一个部门有关而不扩大到另一部门,那么建立这种选择权又是为了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部门的组成就会妨碍另一部门的组成。我们绝不能假定它会包括参议院的任命,除非我们能同时假定,各州议会能自愿合作。如果我们作出后一个假定,争论中的权力应该置于何处————交给州议会还是交给联邦————就无关紧要了。
但是在全国议会中这种反复无常的不公平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否要在不同行业之间或不同种类的财产之间或不同程度的财产之间,有区别地推行这种不公平呢?是否会偏袒地产界、金融界、商人或工厂主?或者用宪法反对者的时髦话说,是否要促使“富裕和出身名门”的人高升,而把社会上所有其他的人排除在外并且予以贬低呢?
如果这种不公平的运用有利于那些与某一种行业或财产有关的人,我想立刻就会承认,地主和商人将争夺这种有利的东西。我毫不迟疑地肯定说,两者中任一个要在全国议会中占优势,要比其中某一个在所有地方议会中占优势的可能性少得多。结论是,担忧前者打算不适当地优待任何一方的行为,远不如对后者的担忧。
有几个州是在不同程度上务农和经商的。在大多数州里,即使不是所有的州里,农业占主导地位。然而在少数州里,商业几乎与农业势均力敌,而其中的大多数,商业有相当大的势力。任何一方相应占有优势,就会传播到全国的代表权问题上去;因为这比在一个州里有更多种类的利益集团和更加不同的比例,所以断然偏袒其中任何一方,要比偏袒单独一个州的代表更加不容易。
在居民主要务农的国家里,取得平等代表制的地方,总的来看,地主方面必然在政府中占有优势。只要这个利益集团在大多数州议会中占优势,也必然会在全国参议院中保持相应的优越地位,这通常是大多数这种议会的可靠的模拟品。因此不能认为,为了商人的利益而牺牲地主的利益,将是联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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