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篇(1/3)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对众议院的第二个非难是,众议院太小,不能掌握有关选民利益的应有知识。
由于这个反对意见显然是把建议的众议员人数去和合众国的广大幅员、居民人数及其不同利益比较之后得来的,并未同时考虑到使国会有别于其他立法机关的各种情况,所以对它所能作的最好回答,就是把这些特点作一简单说明。
众议员应该熟悉选民的利益和情况,是一条正确而重要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只能扩大到与众议员的职权和负责处理的事情有关系的那些情况和利益。对于不属立法范围的各种细微和特殊事物缺乏知识,是符合严格执行立法任务所需要的所有品质的。在决定行使某种权力所需的知识量时,必须求助于该项权力范围内的各种对象。
联邦立法的对象是什么?最重要的、而且看来最需要本地知识的对象是贸易、税捐和民兵。
正如另文所述,适当的贸易管理需要很多知识;但是就这种知识与各州的法律和当地情况有关而论,极少数众议员就能向联邦会议进行充分的转达。
税捐有大部分是贸易管理中所包括的关税。就这点来说,前述内容对这个目标是适用的。就捐税可能包括国内税而论,就需要关于州的情况的更广泛的知识。但是这难道不也可以由州内选出的极少数有才智的人充分掌握吗?把一个最大的州划分为十个或十二个地区,就会发现各区内没有任何特殊的局部利益是这个地区的众议员所不知道的。除了这个知识来源以外,由来自各区的众议员所制定的州的法律本身几乎就能进行充分的指导。在每个州里,过去已经制定、今后也必然继续制定关于这个问题的规章,那些规章在许多情况下将使联邦议会除了审查不同法律,使它们成为全国性的法令以外,很少有其他工作要做。一个内行坐在书房里,面前只要放着各种地方法典,不必借助口述资料,就可以为全联邦编制一部关于某些税收问题的法律;并且可以指望,在需要国内税的时候,特别是在要求各州一律的情况下,会提出更加简单的征税项目。为了充分领会州法典给予联邦这一立法机关提供的便利,我们只要暂且假定本州或任何其他的州已分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地区立法权而且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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