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篇(3/4)
循此项原则。他们所要求的一切是,在另一方面也应表示出同样的中庸之道。不妨把奴隶问题当作一个特殊问题,因为事实上它是一个特殊问题。不妨共同采纳宪法的妥协办法,这个办法把奴隶当作居民,但是把他们的地位降到自由居民的同等水平之下;这个办法认为奴隶是占人的五分之二的被剥夺的人。
“究竟可否根据另一理由来更迅速地为宪法的这一条款进行辩护呢?我们以前提出的看法是,代议制仅仅同人有关,与财产毫无关系。但这是一个正确的意见吗?组织政府是为保护人,或者个人,但同样也保护财产。因此,两者都可认为应由担负政府职责的人来代表。根据这个原则,在某些州内,尤其是纽约州,就特别指定政府的某一部门保护财产,因而政府是由社会上对政府的这个目标最感兴趣的那部分人选举的。在联邦宪法中,这个方针并不占主导地位。财产权和个人权利都交到同一些人的手里。因此,在挑选这些人时,应该注意财产问题。
“为了另一个理由,联邦立法机关给予各州人民的投票数,应该同各州的相当财富成某种比例。和个人不一样,各州不会因财产上的优势而相互发生影响。如果法律允许一个富裕的公民在选举他的代表时只投一票,他从其幸运地位得来的尊崇和影响,往往会引导别人去投他所选择的对象的票;通过这条觉察不出的渠道,财产权就转移到了公众选举之中。一个州对其他各州就没有这种影响。邦联最富的一州没有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一州去选举个别众议员。大州和富州的众议员除了他们人数较多这一点可能造成的有利条件以外,在联邦立法机关里也不会比其他各州众议员占有任何其他有利条件。因此,就他们的财富优势和重要性能使他们合理地有权得到任何便利来说,是应该由占优势的选票取得的。在这方面,新宪法不仅与尼德兰联盟和诸如此类的联盟大不相同,而且与目前的邦联也大不相同。在尼德兰联盟一类的联盟里,联邦决议的效力决定于组成联盟各州随后的自愿性决议。因此,各州虽然在公共会议里具有同等投票权,但是却有与这些随后的自愿性决议的不同重要性相应的不同影响。根据新宪法,联邦决议不必通过各州的干预就能生效。这些决议只取决于联邦立法机关的多数票,因此每一票,不管来自大州或小州、富州或穷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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