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篇(1/4)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我对众议院的第二点看法,是关于某些州的众议员的任命,那是要用决定直接税的同一条规则来决定的。
各州的人数不得成为规定代表各州人民的众议员的比例标准,这一点并无争论。为安排税收而建立同样的规章,或许同样不会有什么异议,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此项规章决不是根据同一原则建立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规章可以理解为指人民的个人权利而言,规章与个人权利有着自然的和普遍的联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指的是财富的比例,它决不是衡量财富比例的精确尺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尺度。尽管这种应用于各州的有关财富和捐税的规章并不完善,但是,它显然还是现行规章中最无可非议的,它新近在美国获得普遍批准,制宪会议是不会不赞成的。
也许有人会说,这一切是可以容许的;但是用人数作为计算众议员数目的标准,或者把奴隶与自由民合在一起作为征税的比例,从这两点是否可以推定,奴隶应该包括在议员的人数规则之内?奴隶被认为是财产,而不被认为是人。所以,应该把他们包括在以财产为依据的税额估计之内,而排除在以人口调查来规定的代表权之外。就我所知,这就是表达无遗的反对意见。我将同样坦率地发表与此相反的理由。
我们某一位南方同胞会说:“我们同意选举众议员同人更加直接有关、而征税则同财产更加直接有关这一原则,我们同意把这个区别应用到我们的奴隶问题上。但是我们必须否认这个事实:把奴隶仅仅看作财产,在任何情况下不把他们看作人。实际情况是,奴隶兼有这两种特质:我们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把他们当作人,在其他方面又把他们当作财产。他们被迫不是为自己而是为某一主人劳动,可以被一个主人卖给另一个主人,经常由于别人的变幻无常的意愿而被限制自由和遭受体罚;由于这些原因,奴隶似乎被降低到人类之下,而归入那些属于财产这一合法名称的无理性动物之中了。另一方面,由于奴隶的生命和肢体得到保护,不许任何人,甚至其劳动及自由的主人,加以伤害;同时奴隶本人如果伤害别人,也要受到惩罚;因此奴隶同样显然被法律认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而不是无理性动物的一部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