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篇(2/4)
选举,而且用同一法令使他们自己继续执政四年,超过了人民选举他们的任期。对这些危险做法的注意,引起了以经常选举作为柱石的自由政府的爱好者的一种非常自然的惊觉,并且促使他们寻求某种方法来防御自由所受到的威胁。在高于政府的宪法既不存在也不能获得的地方,不会尝试建立类似合众国所制定的那种合乎宪法的预防措施。因此,必须寻求另外一种预防措施,而除了选择和采用一段简单和普通的时间作为衡量改革的危险、固定国民情感和联合爱国力量的标准以外,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容许有什么更好的预防办法吗?适用于这个问题的最简单和最普通的时间是一年;因此为了对不受限制的政府的逐渐改革树立起某种障碍,以一种值得钦佩的热情来灌输的原则是,走向专制政治,可以从一年一度的选举的固定时间作为开始的距离来计算的。但是有什么必要把这个办法应用到像联邦政府那样受到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力的限制的政府呢?或者有谁会借口说,在由这样一部宪法严格规定两年选举一次的制度下的美国人民的自由,不会比其他任何国家的自由更有保障?而那些国家的选举是一年一次,甚至次数更多,但是却要服从于根据政府寻常权力作出的更改呢?
第二个要说明的问题是,两年一次的选举是否需要或者有用。由于几个非常显著的理由,给这个问题一个肯定的答复是适当的。
一个人除正直的意图和正确的判断以外,对他要为之立法的问题不具有某种程度的知识,决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立法者。这种知识有一部分可以从各种公私职位的人员的情况中取得。另有一部分只能通过在需要利用这种知识的岗位上的实际经验来获得,至少是充分地获得。因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任职期限应该与执行职务所需的实际知识相称。我们知道,大多数州为许多立法部门规定的任职期限是一年。于是问题可以按这样简单的方式提出:两年期限与联邦立法所需知识的比例是否大于一年期限与州立法所需知识的比例?以这样方式提出问题,令人想到应该作出的回答。
在各别州里,关于全州一律的、全体公民多少有点熟悉的现行法律的必要知识,以及关于小范围内的该州的一般事务的必要知识,并不是十分错综复杂的,而且是各阶层人民非常注意和时常谈论的。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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