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篇(1/4)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也许这里有人要向我提起一句俗语:“一年一度的选举告终之时,就是暴政开始之日。”倘若如通常所说那样,谚语一般都有理论依据这话是确实的,那么同样正确的是,谚语一旦成立,往往可以应用于理论所涉及不到的情况。我不需要从我们目前的事例以外去寻找证明。这句谚语所依据的理论是什么呢?没有人会使自己成为这样的笑柄:说什么太阳或季节和人类道德能够忍受权力诱惑的时期之间存在着任何自然联系。对人类来说可喜的是,在这方面自由并不限于任何一点时间,而是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这些极端为文明社会由于不同情况和环境而需要的一切变化提供了充分的活动范围。执政长官的选举,如果认为合适,就像某些实际存在的事例那样,可以每年一次,还可以每日一次,每星期一次,或每月一次,如果情况要求在一方面违背规则,为什么不在另一方面也要求违背呢?我们注意一下我们中间为大多数州的立法机关所规定的选举期限,就会发现在这方面的期限决不比选举其他地方长官更加一致。在康涅狄格和罗得岛,选期是半年一次。南卡罗来纳以外的其他各州,是一年一次。在南卡罗来纳是两年一次————这是联邦政府的建议。这里最长和最短选期的差别是四比一;然而这也不容易说明,康涅狄格或罗得岛比南卡罗来纳治理得更好,或享有更多的合理自由;或者这两个州的某一州在这些方面和由于这些原因同那些在选举方面与两者有别的其他各州有所区别。
在寻求这个原则的根据时,我只能找到一个,而且是完全不适合我们情况的根据。一部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宪法,和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一种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在美国是很好理解的,然而在其他任何国家似乎不大理解而且很少注意。最高立法权所在之处,可以设想也存在着改变政体的充分权力。甚至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原则讨论得最多,和我们听说宪法权利也最多的大不列颠,仍坚持议会的权力就立法条款的一般对象和宪法来说,都是至高无上和不受管束的。因此他们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立法法令确实更改了关于政府的某些最基本的条款。尤其是他们曾几次更改选期;最后不仅用七年一度的选举来代替三年一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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