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篇(2/4)
出确切估计,并且必须取决于与此有关的各种情况。我们不妨请教一下经验,凡是能找到经验时,总是应该遵循它的指导。
对于代替公民亲自集会的代议制,古代国家至多也只有很不完全的理解,我们只能期望从近代得到有益的实例。即使这样,为了避免过于模棱两可和过于分散的研究,我们最好只限于研究少数几个最有名的、与我们的特殊情况最为近似的例子。第一个适用这个特征的是大不列颠的下院。英国宪法中关于这个部门的历史,早在大宪章以前就是模糊不清,不能给我们任何教益。它的存在一直是政治考古学者的一个问题。后来的最早纪录证明,议会只是每年开会一次;而不是每年选举一次。即使这些一年一次的会议也多半由君主任意决定,以致在各种借口下皇家的野心往往千方百计地使议会出现长时期的和危险的中断。为了改变这种不满,查理二世统治时期有一条法令规定,议会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威廉三世即位时,政府发生了一次变革,更加郑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宣布议会必须经常开会,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按照同一朝代在数年后通过的另一条法令,查理二世时代“经常”一词含意为三年时间,意思变得精确了,它明确规定新的议会应在上次议会结束以后三年内召开。最后一次从三年改为七年的变更,大家知道是本世纪初在警惕汉诺佛王朝继任的情况下作出的。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这个王国认为使议员受选民约束的选举是必要的,次数最多也没有超过三年一次。如果我们可以根据甚至七年一次的选举所保留的那种自由的程度,以及议会制的所有其他错误成分来评论,我们就不能怀疑,从七年减为三年以及其他必要的改革,会把人民对议员的影响扩大到使我们相信,在联邦制度下的二年一次的选举,不可能危及众议院对其选民的必要依赖。
爱尔兰的选举直到最近还是完全由君主自行管理,并且难得重复,除非新王即位,或发生某种其他意外事件。从乔治二世开始的议会,在他整个统治时期始终未变,大约持续了三十五年之久。议员对人民的唯一依赖,在于人民有权通过选举新成员来补足偶然的空缺,遇到某些大事还可能进行一次新的普选。爱尔兰议会维持其选民权利的能力,就这种倾向可能存在来说,由于君主对选民所思考的问题的控制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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