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篇(2/4)
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这个政策可以从人类公私事务的整个制度中探究。我们看到这一政策特别表现在一切下属权力的分配中,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在分配州的最高权力中,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些细心的发明更需要了。
但是不可能给予各部门以同等的自卫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用进一步的预防办法来防止危险的侵犯也许是必要的。正如立法权的权力所要求的那样,应当这样来划分,另一方面软弱的行政部门可能要求把它加强。初看起来,对立法部门的绝对否定,是行政长官应该配备的天然防卫物,但是这一办法既不完全可靠,单独使用也是不够的。在寻常情况下,也许不会以必要的坚定态度去运用;在特殊场合下,又可能会背信弃义地去滥用。使这种软弱部门与强大部门中较弱的分支机构适当地结合起来,使后者可以支持前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不至于过分脱离本部门的权利,这种办法难道不能补足这一绝对否定的缺陷吗?
假如这些意见所依据的原则就像我所相信的那样,是正确的,而且把这些原则作为准则应用于某些州宪法和联邦宪法,那么就会发现,如果联邦宪法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原则,州宪法就更加不能经得起这样的考验。
此外,还有两种考虑特别适用于美国的联邦制度,这种考虑把联邦制度放在一种非常有趣的观点中。
第一,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把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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