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篇(1/3)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前一篇论文中所引证的“弗吉尼亚备忘录”的作者在那件珍贵作品中还附加了一个宪法草案,该草案是为了预计在1783年由议会为该州召开的制宪会议而准备的。草案和同一个人所写的一切东西一样,表示出与众不同的思想,独出心裁,全面而正确;更值得注意的是,它同样表现出对共和政体的热爱,对共和政体应该防止的危险倾向也有开明的见解。他所提出的预防办法之一,并且是似乎他最后依靠作为权力软弱部门对付强者侵犯的屏障,这也许是他本人的独创,由于这个办法直接关系到我们目前研究的题目,所以不容忽视。
他的提议是:“每当政府三个部门中任何两个各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同意,认为必须开会修正宪法或纠正违宪情况时,得为此召开会议。”
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在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就一些部门的共同任务而论,它们是完全平等的,显然没有一个部门能自称有规定它们彼此之间的权力范围的专权或更高的权力;人民作为任务的委托人,能单独说明任务的真正意义,并能强迫执行,如果不求助于人民,怎能防止强者的侵犯或纠正弱者的错误呢?
这个理论的确有极大力量,并且必须允许证明,通向人民为某些重大特殊事件作出决定的法定道路,应该保持畅通。但是出现了如此不能排除的异议:反对把关于求助人民的提议作为在一切情况下使各权力部门保持在法定范围内的一种规定。
首先,这个规定并未达到两个部门联合起来反对第三个部门的情况。如果具有许多方法来影响其他部门的动机的立法机关,能把其他两个部门中任何一个或将其三分之一的成员吸收到自己一边,剩下的一个部门就不能从其补救办法中得到什么好处了。然而我不再详论这个反对意见了,因为可能被认为与其说是反对原则本身,不如说是反对原则的变化。
其次,可能把如下这点认为是原则本身所固有的异议:由于每次求助于人民,就意味着政府具有某些缺点,经常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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