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篇(1/4)
(麦迪逊)
致纽约州人民:
前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那里所研究的政治箴言,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完全互不相关。下面我打算指出的是,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的、对一个自由政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那种分立程度,在实践上永远不能得到正式的维持。
各方面都同意,正当地属于某一部门的权力,不应该完全由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行使。同样明显的是,没有一个部门在实施各自的权力时应该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的影响。不能否认,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因此,在理论上区别了性质上是立法、行政或司法的几类权力以后,下一个而且是最困难的工作是,给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以防止其他权力的侵犯。这种保证应该是些什么,就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准确地标出政府宪法中关于这些部门的界限,并且靠这一纸空文来反对权力的侵犯性,这是否就够了呢?美国大多数(州)宪法的制定人主要依靠的似乎是这种预防措施。但是经验使我们确信:对这种规定的效力是估计过高了;政府的力量软弱部门必须要有某种更恰当的防备来对付力量更强的部门。立法部门到处扩充其活动范围,把所有权力拖入它的猛烈的旋涡中。
我们共和国的创立人所表现的智慧,使他们有了这样大的功劳,以致没有什么事比指出他们曾犯的错误更加令人不快了。然而,出于对真理的尊重使我们不得不指出,他们对于由世袭立法权所支持并加以巩固的一个世袭地方长官的过于庞大和总揽一切的特权对自由造成的威胁,似乎从来不予注意。他们似乎从未想到来自立法上的篡夺危险,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会造成像在行政篡夺威胁下的同样暴政。
在多而广泛的特权由世袭君主执掌的政府里,行政部门非常恰当地被认为是危险的根源,并且受到对自由的热心所应该引起的密切防备。在民主政体下,人民群众亲自行使立法职能,由于不能定期商量,取得一致措施,他们不断面临自己行政长官的野心阴谋,所以在某个有利的非常时刻,在同一个地方有突然出现虐政之虑。但是在代议制的共和政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