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篇(3/5)
一,法官会像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这些理论中的某些部分在其他章节中已有比较充分的阐述,但这里的说明虽然简单,却充分证实了我们对这大名鼎鼎作者的有名原则所陈述的意义。
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新罕布什尔,其宪法是最后制定的,似乎充分理解要避免这些部门的任何结合是不可能的和不方便的,它用下面一段话来说明这个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或者像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解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该州的宪法因此在某些方面把这几个部门结合在一起了。作为立法部一个分支的参议院,也是审判弹劾案件的一个法庭。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脑,也是参议院的议长;除了在一切情况下有平等投票权以外,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他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行政首脑本人每年由立法部门选举,行政会议每年由同一部门从其成员中选出。州的一些官员也由立法机关任命。司法部门的成员由行政部门任命。
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在表达这种自由的基本条款中提出了一个充分的、然而是不怎么明显的告诫。该州宪法声明:“立法部门决不能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行政部门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这个声明与孟德斯鸠的原则完全一致,正如它所解释的那样,这个原则没有任何一点遭到了制宪会议计划的破坏。它至多不过是禁止所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行使另一部门的权力。在声明后面的州宪法中,容许权力有部分的混合。行政长官对立法部门有否决权,作为立法机关一部分的参议院,则是弹劾行政和司法部门成员的法庭。此外,司法部门的成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在两个立法机构的请求下可由行政部门撤职。最后,某些政府官员每年是由立法部门任命的。由于任命官职,尤其是行政官职,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职能,宪法制定人至少在这最后一点上违反了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
我不讲罗得岛和康涅狄格的宪法,因为这些宪法是在革命以前,甚至是在进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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